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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辱警被拘15日:对不起,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

2017-07-04 17:49:40 来源: 作者:

全民瞩目的高考刚刚结束,为考生提供出行安全保障的警察蜀黍们可以在连续多日的执勤后缓解一下紧张的神经了。

即使这样,为人民服务的警察蜀黍如此这般辛勤付出,也仍然有人不买账。

 

6月5日下午,彭阳县居民张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对正在进行“爱心送考生”公益宣传的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进行辱骂,并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三段辱骂交警的视频发布到自己微信朋友圈,该视频被多人查看并进行转发。

6月6日上午,彭阳县公安局网安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该视频,将录制不良视频的张某某抓获并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

张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无端拍摄辱骂交警视频,上传至网络,对公安民警的正常工作、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受到惩罚。看似一个“圆满”的大结局,但除了引发当地市民和网友们的一致称快叫好外,我们也应该得到一些警醒,为什么这样的事件会屡屡发生呢?

在网上仔细一查,类似这样的网上辱警事件确实不少,而结果也大都是受到了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究其原因,还是部分公民法律观念的淡薄,尤其是对自己在互联网平台上行为没有足够的法律认识,甚至不少人还自以为然地认为,互联网是法外之地。

对不起,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

先来看看公然侮辱警察,法律怎么说?

目前,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到,在法律层面对于警察等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同时,也意味着对于扰乱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甚至进行侮辱、攻击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不要以为有了互联网的“虚拟保护”,就可以对正当的执法人员进行随意侮辱,任何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此外,除了从法律层面的硬性约束以外,我们也要从思想教育上着手,向不文明行为亮剑。其实类似这样的事件反映的正是一些网民的思想道德素养差,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足够的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让每一个人有是非观念,有法制观念,才能够体现公民的道德水平,才能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从根本上改善社会治安环境。

彭阳发生的这起辱警事件并不是第一起,但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起,但我们要尽可能让这样的事件少发生一些,让互联网的舆论环境更为洁净一些,尤其是对于数亿网民来说,要做好一名合格的网民,要先做好一名合格守法的社会公民。